湛江市麻章区实验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湛江市麻章区实验学校。
第二条 本校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纪守法,依法办学,依法治校,努力把学校办成群众认可的高质量学校。
第三条 本校的性质是民办教育机构,属非营利性的教育实体。
第四条 本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麻章区民政局;本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麻章区教育局。
第五条 本校的住所地是湛江市麻章区民乐东街6—8号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潘伟、潘春光、潘春生。
投资者和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了解本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
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;
第八条 本校开办资金:30000元;出资者:潘伟、潘春光、潘春生。
第九条 本校的业务范围:小学、初中教育;招生范围:全麻章区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条 本校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。理事由9人组成。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 修改章程;
(二) 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 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六)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校长、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;
(七) 罢免、增补理事;
(八) 内部机构的设置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 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有关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整理会议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 章程的修改;
(二) 本校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负责理事会全面工作和召集及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 代表理事会签批学校经济收支;
(四) 提请聘任或本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经理事会审批及备案;
(五) 出资者、举办者和理事会授予的职责。
第十九条 本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 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;
(四) 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;
(五)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 拟予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,给理事长审批备案;
(七) 聘任或解聘教工,经理事长审查批准。
本学校校长可列度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由3人组成。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举办者、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检查本校财务;
(二) 对本校理事、校长等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三) 当本校理事或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校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(四)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潘伟。
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 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二十六条 本校经费来源:
(一) 开办资金;
(二) 政府资助;
(三) 培养费、住宿费等收入;
(四)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捐赠;
(七) 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,但出资者应取得合理回报。
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一条 本校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二条 本校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 举办者决定解散;
(二)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 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 自行解散的。
(五)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。
第三十五条 本校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校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三十七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湛江市麻章区实验学校
2014年5月29日 |